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VIE结构是一个变通结构,是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创始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成立一个离岸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不受限制的行业。
根据“97红筹指引”,境内企业为控股股东的“大红筹”模式(通常为国有企业)仍需证监会审批,因此以中国籍自然人为控股股东的“小红筹”模式是当前境内民营企业普遍采用的搭建方式。即由创始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将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该控股公司,并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方式。同时,为了规避外商投资的行业限制及商务部“10号文”出台后的关联并购审批等,由红筹架构衍生出的VIE架构特殊形式也被广泛采用。
安培克充分理解相关主管部门对VIE架构搭建的不同时期的政策倾向以及搭建过程中涉及的各机构的着重关注点,我们有能力向我们的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咨询服务。
我们的服务主要包括:
●37号文初始登记
为创始人及个人投资者或股权激励员工完成37号文登记(或预留期权池)
●境外SPV公司设立
为境内居民个人注册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境内WOFE设立
注册SPV公司及投融资主体后,以SPV作为投资方设立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权益实体设立
以实际控制人或者值得信赖的高管作为股东注册实际运营实体公司。
●VIE协议签署
WFOE、境内运营主体以及创始人之间签署的一系列书面协议,以实现开曼公司按照境外会计准则合并境内运营实体的会计报表及协议控制其权益的目的,VIE控制协议通常包括独家合作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授权委托书、配偶同意函以及借款协议等。